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
近十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4项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1、累计修建城市道路(含城市主干道、城市快速路、城市环路,不含城际间公路)长度30公里以上;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;
2、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、排、中水管道(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)工程30公里以上,或累计修建直径0.3米以上的中、高压燃气管道30公里以上,或累计修建直径0.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30公里以上;
3、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5公里以上,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3万平米以上,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;
4、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;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5座以上;
5、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,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座以上;
6、修建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3项以上;
7、合同额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(含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及供水、排水、中水、燃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信等管线)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,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(境)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1项以上。
1.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 城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公共广场工程;
(2) 城市供水工程、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;
(3)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;
(4)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。
2.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职称;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;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;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。
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40人,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;工程技术人员中,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,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。
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。
3. 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,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。
4.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.6亿元以上。
5.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。
1.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 城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公共广场工程;
(2) 城市供水工程、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;
(3)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;
(4)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。
2.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;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;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。
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,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;工程技术人员中,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,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。
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。
3.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,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。
4.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。
5.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。
1.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 城市道路、桥梁、隧道、公共广场工程;
(2) 城市供水工程、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;
(3)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;
(4)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。
2.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;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。
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,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;工程技术人员中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。
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。
3.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,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。
4.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。
5.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。
特级企业:可承担各种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。
一级企业: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。
二级企业: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。
1. 城市道路工程;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;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;公共广场工程;
2. 10万吨/日及以下给水厂;5万吨/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;3立方米/秒及以下给水、污水泵站;15立方米/秒及以下雨水泵站;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;
3. 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(站);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/日燃气工程;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、调压站;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;
4.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。
三级企业: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。
1. 城市道路工程(不含快速路);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;公共广场工程;
2. 2万吨/日及以下给水厂;1万吨/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;1立方米/秒及以下给水、污水泵站;5立方米/秒及以下雨水泵站;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;直径1.5米以内污水管道;
3. 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(站);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/日燃气工程;2公斤/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、低压燃气管道、调压站;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;直径0.2米以内热力管道;
4. 生活垃圾转运站。